11月7日下午,楊洋官方資訊互動平臺“楊洋資訊站”發布聲明,狀告京東未經楊洋合法授權擅自使用其肖像,為雙十一促銷做宣傳,令觀者誤認為楊洋為京東品牌代言人,而實際上楊洋為其競商蘇寧的品牌代言人。
從當日的京東購物頁面上看,楊洋的圖片處在醒目位置,占據較大篇幅,但圖片上的標注為“小狗吸塵器代言人:楊洋”。
隨后,“小狗電器”官方微博回應稱,是其授權京東使用了楊洋為小狗電器拍攝的廣告及資料,之后將會調整宣傳圖片的設計,注重楊洋肖像權的使用規范。“京東家電”亦轉發該微博稱,“謝謝小狗電器的澄清,雖然是誤會,但我們在商家素材的審核中也不夠嚴謹嚴格,也對楊洋先生表示衷心的歉意。”
但蘇寧似乎并不認可這一致歉。“蘇寧易購”發布聲明稱,京東此舉涉嫌違反全國人大11月4日剛剛審議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表示強烈譴責。
8日,京東已經撤下了相關頁面,但未對蘇寧的聲明進行回應。
楊洋的委托律師、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的楊曙光律師對ai財經社表示,他已受楊洋團隊委托做好訴訟準備,之后會根據事態發展和委托人意見,決定是否啟動訴訟程序,“如果楊洋和他的團隊不滿意,我們還是會走法律程序。”
楊曙光律師稱,京東的行為違反了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該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此外,他還認為京東此舉涉嫌侵犯楊洋的“肖像權”,是借推廣“小狗電器”的名義打“擦邊球”,這種情況出現在知名大公司的宣傳中“當屬罕見”。
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蘭安認為,京東此舉涉嫌違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款:“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鐘蘭安律師認為,在上述事件中,蘇寧公司尚不能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條的規定主張權利,因為該法要到2018年1月1日才能生效,但楊洋可以主張京東公司侵害其肖像權,要求京東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楊洋資訊站”的聲明要求,“京東公司在本聲明發布之時起24小時內,在京東官網、手機app、官方微博的首頁發表聲明澄清事實,并向楊洋致歉。”
楊曙光律師認為這一要求十分必要,“藝人一般只代言一個同類型的平臺,如果我們不站出來,蘇寧就會以為我們也拿了京東的錢為他們代言,這個誤會非常影響長期合作關系。對于藝人來說,商業信譽非常重要。”
“現在不一定說京東要賠我多少錢,這個損失是潛在的,沒法去量化,但以后避免出現類似事情才是最重要的。”他說。
他表示,這一案例會給大品牌的廣告宣傳帶來警示,電商平臺為其他品牌做宣傳時要如何以適度的方式,不侵害代言人的利益,這需要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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